專家認為社科院報告在全市推廣的可行性和實用性還需進一步完善和提升
本報訊 (記者王鶴)“希望不要把這個東西搞成爛尾工程”,昨日,市政協(xié)委員韓志鵬在微博上公開了市法制辦對他的提案答復。此前,這份1161號文的提案答復被注明“免予公開”,隨后市法制辦回應稱,該件是否公開由韓委員自己定奪。韓志鵬公布的文件顯示,3年多前制定的參考標準至今仍難以正式成文。
政協(xié)委員四年寫兩提案
“我這有份1611號文,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不涉及任何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但有關部門卻要求‘免予公開’。”10月16日晚上,韓志鵬在其個人微博上貼出這么一段話,立即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更多的人支持公開。
這份1611號文究竟是什么?據(jù)韓志鵬介紹,1611號文就是市法制辦對其《舊樓加裝電梯亟須補償參考標準》的提案的復文。
2011年,韓志鵬曾提交《“四個一點”加裝電梯的建議》。市法制辦當年8月答復稱,正委托廣州市社科院研究制定相應的補償參考標準。然而事過3年,補償參考標準仍難以正式成文。
法制辦:答復僅為專家論證
昨日,韓志鵬公開的提案答復顯示,廣州市法制辦表示,這份答復并非對“分攤補償參考標準”這一民生問題作出定論,而是介紹了分攤補償標準研究報告的專家論證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法制辦介紹,2011年,市法制辦在牽頭制定《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期間,聯(lián)系廣州社科院提出進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出資分攤參考標準研究。2012年初該院完成《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分攤補償參考標準設計報告》(下稱《報告》)。
2012年,市法制辦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報告》的合法性及科學性進行了研討,認為《報告》尚不成熟,社科院也不同意發(fā)布。
今年5月份,市社科院將完善后的研究成果以論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分攤補償方法的理論分析》在《城市問題》上發(fā)表,獲得了學術界認同。8月,該院將研究報告《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集資分攤費用參考標準》(下稱《標準》)呈送市政府參考。
專家:《標準》還應修改完善
9月9日,市法制辦召開了《標準》研討會,專家總體認為《標準》尚不夠成熟,其全市推廣的可行性和實用性還需進一步完善和提升,“下一步,我們擬委托其他專業(yè)機構在社科院提交的《標準》基礎上,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 ”
專家認為,《標準》屬全國首創(chuàng),提供了一種解決分攤、補償?shù)乃悸泛头椒,是非常成功的學術論文,但是“過于學術化,從全市范圍來說,論據(jù)不夠”。而且《標準》的現(xiàn)實針對性和實用性不足,建議進一步豐富《標準》,并化繁就簡,以利實際運用。
專家同時還表示,《標準》的主觀因素較多,可考慮用公平的方法量化損失,比如說,安全性評價、遮擋問題、噪音等等可量化的東西再加上加裝意愿會更精確一點!稑藴省愤應該考慮加裝后的維護費用。
聚焦:三大爭議點成攔路虎
根據(jù)市法制辦的提案答復,專家論證后有三大爭議點。
1.由于分攤和補償屬于不同性質(zhì),建議考慮分開研究。
2.分攤標準由于涉及電梯的使用和未來的維護,屬于電梯安全管理范疇,在規(guī)劃審批環(huán)節(jié)可以把關?梢韵妊芯砍雠_推薦性標準,對于增建電梯業(yè)主對分攤沒有協(xié)議約定的,按照推薦性標準執(zhí)行。同時,分攤標準的完善,應重點研究臨界點設定及各個系數(shù)之間合理的比例關系,明確從哪層開始分攤。
3.補償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從法律上來說,合法行為,且未造成損害的,并不存在補償,也就是電梯已經(jīng)按程序報批,并且沒有損害不同意人的利益,就不存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中的補償。
建議考慮研究利益分配機制,即對加建電梯以后產(chǎn)生的價值和利益如何合理分配:
首先是電梯使用的價值,第二是電梯產(chǎn)生的升值價值,使用的利益主要是對高層,高層享受使用利益的同時,讓渡部分升值的利益給底層。這種利益共享機制較為復雜,還需深入研究。
委員:1/3來訪群眾問加裝問題
昨天下午,韓志鵬將這份答復全文發(fā)上了微博,“我對這個答復不滿意!”“廣州市民估計也不滿意”。韓志鵬說,經(jīng)過了3年的等待,參考標準仍然不能出臺。韓志鵬介紹,找他反映問題的市民之中,三分之一問的就是舊樓加裝電梯的問題。
韓志鵬認為,有關部門最好能開一個聽證會。針對市法制辦稱可制定相關標準的機構不好請,“既然這樣,不如公開招投標!誰有資質(zhì)誰有能力誰來做!表n志鵬說,希望別把這個東西搞成“爛尾工程”。韓志鵬說,他將繼續(xù)關注舊樓加裝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