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仍在限購令門前徘徊的管理者們,只有充分尊重權利,審慎使用權力,貫徹法治精神,秉持平等理念,才能成為依法行政的合格者。
2014年12月29日下午5時40分,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然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推出車輛“限購”政策。此前深圳曾多次聲稱“不會限購”,此次的政策“大轉彎”讓業(yè)界及市民猝不及防。當天下午6時許,深圳多家4S店被警方和稅務部門封門,停止開票。
須特別強調的是,限購令首先將直接影響到市民對“物”的平等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沒有“指標”的市民將無權在該城市購買并使用小客車,而有車市民及車商將車自由出售的權利也將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響。這就可能與法律所賦予市民的物權相沖突。同時,這還將間接影響到市民自由選擇交通工具的平等出行權。如果這些不平等是因城市客觀條件所必須產生的,那么我們該如何彌補那些殘缺的法定權利?
要回答這些問題,就需要回到法治的視角。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依據(jù),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雖然相關草案還正在審議中,但這顯然是大勢所趨。因此,一個地方政府要發(fā)布限購令首先就需要有上位法的依據(jù),至少也須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通過當?shù)亍洞髿馕廴痉乐螚l例》等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給政府明確授權。否則,就將失去法律上的正當性。
限購令還須有著程序正當性,須在最大范圍內聽取各方意見、最大限度內尊重各方利益,達成最多的共識。即使為了公共利益,在必要的時候,要剝奪部分群眾的某些權利,也需要通過科學、民主、有說服力的決策機制。此外,限購令還須附帶權利彌補機理,如采取更優(yōu)惠的公共交通政策等等,對權利受損者進行必要的補償,以矯正政策所帶來的不平等,讓政策更加有正義性。
事實上,各地的限購令突襲做法顯然和上述思路并不一致,這也導致相關做法往往引來負面評價,當?shù)卣m然初衷良善,也逃不出飽受違背良性行政倫理、違反法治精神的輿論質疑。在一些城市,限購令已成既定事實,管理者就須亡羊補牢,把重心放在權利補償上,將市民的被剝奪感降到最低。而對于那些仍在限購令門前徘徊的城市管理者們,還須三思而后行,只有充分尊重權利,審慎使用權力,貫徹法治精神,秉持平等理念,才能成為依法行政的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