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溫州4月3日電(記者 張茵 通訊員泰萱)羅某(54歲)原是溫州泰順縣一機關干部,四年間以投資項目為由向29人非法融資742.7萬元。日前,溫州泰順法院以非法吸引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據(jù)查,2010年至2011年期間,為了賺取利息差,羅某從同事、鄰居、同學、朋友處融資借款,以3%月利息借入,以4%、5%、7%不等的月利息借出,共計90萬元。
半年一結息,羅某如實履行了其高額回報的承諾,為他贏得了良好的信譽和口碑,促使他融得了更多的資金。資金充裕的羅某,2011年開始投資西安房地產(chǎn)。
但好景不長,羅某以4%月利息出借給他人的資金出了問題,接而連三的其他資金都發(fā)生了連鎖反應,羅某不曾想90萬元就都打了水漂,頓感還款壓力巨大。2012年開始,羅某利用中間人引薦、借款人口口相傳的方式主動向別人借款。
羅某說,借款時多以投資西安房地產(chǎn)、泰順仕陽的石材廠等項目為由,有時借款時并無明確、具體的事由,吸收的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房產(chǎn)投資、石材廠投資,其中投資西安房地產(chǎn)項目257萬元,仕陽石材廠25萬元。
債務如滾雪球,越滾越大。在2013年1月開始羅某發(fā)現(xiàn)資不抵債,但為了臉面,同時也心存僥幸,繼續(xù)向他人借款,總認為自己熬過這一段就會賺回來還掉這些債務。
直到2014年4月29日資金再也無法周轉,被告人羅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其向社會公眾融資借款的經(jīng)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