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貴陽2月13日電 (記者 周嫻)記者13日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光祥冤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由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支付賠償請求人張光祥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611903.81元(人民幣,下同),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元,共計701903.81元。
自2003年被刑拘到2014年無罪釋放,張光祥等了十余年,其中在看守所呆了八年多。實際上,張光祥和被害人許晉乃是好友,當年警方之所以懷疑到他,只是因為一個細節(jié):許晉死后,因其“拿不出20元禮金”未參加遇害好友的葬禮。
1999年12月,貴州省織金縣人許晉在其私人診所內被害,公安機關立案進行偵查至2002年仍未偵破。
2003年,公安機關得知張光祥與許晉平時關系較好,但許晉死后其未去看望及參加葬禮。公安機關因此認定張光祥有作案嫌疑,并于2003年11月將其刑事拘留。而張光祥被抓獲后曾供述其將許晉殺死,并搶走許晉室內的1140元現(xiàn)金。公安機關報請檢察機關批準后將其逮捕。
2004年3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畢節(jié)分院將張光祥訴至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在這次庭審中,張光祥翻供稱并未殺害許晉。2004年8月,張光祥取保候審,2006年10月公訴機關又將張光祥逮捕起訴。2007年6月7日,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張光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判決后,張光祥不服,三次提起上訴。
2014年4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光祥搶劫被害人許晉,并導致許晉死亡的事實僅有張光祥的供述,并且供述部分情節(jié)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證據(jù)之間不能形成鎖鏈,案件證據(jù)不能證實上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判決上訴人張光祥無罪。
賠償請求人張光祥以二審改判無罪為由,請求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3049天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在全國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