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防城港1月26日電(李敏軍 黃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法院26日對“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恒的死刑判決,維持對黃曼麗、阮氏軍等22名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判決,并處罰金兩萬元到一千元人民幣不等。被告人阮氏雪貞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年。
“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涉案24人(女性18名),其中越南籍2人(一審確認1人,二審期間通過中越雙方外交部門再確認1 人),自稱越南籍7人,中國籍15人。拐賣兒童數(shù)量22人,跨中越兩國多個省區(qū)。
2014年5月16日,這宗震驚全國的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在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一審宣判后,黃清恒、阮氏雪貞等7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法院。同年8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法院在防城港中級法院開庭二審該案。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黃清恒在得知中國廣東揭陽等地少數(shù)家庭有收養(yǎng)嬰兒的愿望后,產(chǎn)生從越南組織嬰兒到廣東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chǎn),分娩后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自2010年起,黃清恒和被告人黃曼麗、阮氏軍等人逐漸組織了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jīng)廣西防城港下轄的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zhuǎn)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chǎn),產(chǎn)后再將嬰兒賣出。
從2010年至案發(fā),該團伙共出賣兒童20余名,其中,公安機關(guān)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兒童)。嬰兒賣出后,所得贓款由阮氏軍扣下自己應(yīng)得的利潤,余款打給黃清恒、黃曼麗,黃清恒和黃曼麗等平均分配,其他負責(zé)接送或提供幫助的被告人則得到一定好處費,而居間買賣或介紹嬰兒賣出的相關(guān)被告人也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
二審期間,廣西自治區(qū)高級法院通過外交部門核查,確認被告人阮氏雪貞為越南籍,犯罪時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原判對阮氏雪貞的量刑過重,應(yīng)予糾正,刑期由十年改為八年。二審維持一審法院的其他判決事項。
二審法院認為,黃清恒是罪責(zé)最為嚴重的主犯,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yīng)予嚴懲。阮氏雪貞犯罪時是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且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阮氏雪貞予以減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等23人的量刑適當(dāng),訴訟程序合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