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煤集團原黨委副書記郝林杰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53.6萬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4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99萬元后,提出上訴。
昨天,河南商報記者獲悉,省高院二審認定郝林杰犯貪污罪、受賄罪,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曾被評價為“奮力的拓荒!
郝林杰祖籍河南清豐縣,1956年出生于鶴壁。鶴煤集團原董事長李永新曾如此評價郝林杰,“如果說鶴煤是一個學習型企業(yè),那么,郝林杰就是其中一位最優(yōu)秀的學員。這是一個奮力的拓荒牛!”
省政府對河南煤業(yè)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組后,2009年12月,郝林杰被聘任為河南煤業(yè)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jīng)理。2011年12月21日,郝林杰被省政府免職,這距離2010年爆發(fā)的鶴煤窩案已有一年多時間。而鶴煤窩案的重要節(jié)點就是李永新被“雙規(guī)”。2014年1月28日,李永新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省高院二審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3月1日,郝林杰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刑拘,并在兩周后被逮捕。
曾以走訪領(lǐng)導為名侵吞公款
據(jù)一審法院查明的情況,2008年1月份,郝林杰在任鶴煤集團董事、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分管鶴壁煤電公司期間,以年底走訪領(lǐng)導為名,讓鶴壁煤電公司有關(guān)人員以獎金名義多造40萬元,個人占有使用。
2005年至2008年,郝林杰在任鶴煤集團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鶴壁煤電公司工作期間,在鄭州正道花園商廈、鄭州環(huán)球之旅酒店及北京燕京飯店、華都飯店多次虛開發(fā)票,利用職務之便在鶴壁煤電股份公司財務部門報銷,以上四家單位共報銷136094元,用于個人及家庭使用。
自2004年至2008年,郝林杰任鶴煤集團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分別收受禹州振興煤礦持有人弋某30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總工程師謝某7萬元、原鶴壁煤電三礦礦長徐某現(xiàn)金5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礦長付某現(xiàn)金2萬元,并利用職務便利分別為四人在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或個人進步等方面給予關(guān)照。
貪污受賄近百萬元
2014年8月14日,洛陽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郝林杰有期徒刑16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99萬元;對被告人郝林杰犯罪所得予以繼續(xù)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郝林杰不服,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認為,郝林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536094元,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貪污罪和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原判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郝林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據(jù)此,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河南商報首席記者趙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