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12月22日電(劉鵬)“國家工作人員理應做好遵章守法的典范,但極少數“害群之馬”不僅沒有履行好這一職責,反而對未成年人伸出罪惡之手,其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道德操守,更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良好形象!22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召開的“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及拐賣兒童犯罪情況”新聞發(fā)布會上,通報了3起相關典型案例。
張某東強奸、猥褻幼女案
2010年冬,被告人張某東(男,漢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原系公務員)先后兩次將鄰居幼女被害人張某某(2004年12月出生)騙至家中進行猥褻,后又先后兩次將張某某騙至家中奸淫。
2011年冬、2012年3月份,張某東先后3次將鄰居幼女被害人朱某某(2005年2月出生)騙至家中奸淫;
2011年春節(jié)后至2011年秋,張某東先后3次將鄰居殘疾幼女被害人趙某某(2004年4月出生)騙至家中欲奸淫。2012年春節(jié)前后,張某東再次將趙某某騙至家中欲奸淫,因故未能得逞。綜上,張某東猥褻幼女1人2次,強奸幼女3人9次,其中1次未得逞。
2014年初,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張某東被執(zhí)行死刑。
譚某志等37人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兒童案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譚某志伙同黃某琴、賀某華、張某美等22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結成收買、接送、中轉、販賣婦女、兒童的“灰色利益鏈”,先后瘋狂作案26起,從越南、云南文山州向河南、河北、山東等地拐賣婦女、兒童30人、其中,婦女2人,兒童28人。由于該案社會影響重大,被公安部掛牌督辦。
后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譚某志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至十五年、無期徒刑等不等刑罰。宣判后,因譚某志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河南省法院二審之中。
馮某華拐賣兒童案
被告人馮某華與妻子婚后生育兩個子女,女兒生于2011年1月,兒子生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馮某華與妻子離婚,兩個子女有其撫養(yǎng)。2013年10月底,馮某華以24000元的價格將兒子賣給王艷轉;2013年11月初,馮某華以16000元的價格將女兒賣給張艷麗。
河南夏邑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華對自己年幼的兒女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馮某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將自己親生兒女賣予他人,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袁永新介紹,今年以來,河南全省審結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45件。其中,強奸案件517件,強制猥褻婦女、兒童案件185件;強迫賣淫案件14件;嫖宿幼女案件2件;引誘、介紹、容留賣淫案件27件,判處犯罪分子870人,其中,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8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37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