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烏魯木齊12月12日電 (林菲 鄒嘉靜)12日,記者從烏魯木齊新市區(qū)法院獲悉,建筑工地工人意外身亡,60萬賠償金引發(fā)工程公司和包工頭之間的擔責爭論。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該案件。
2013年9月1日,建筑工人曾某在包工頭陳某所承包哈密市某工地的12樓梯窗洞處施工時,不幸跌落至1樓,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最終死亡,公安處法醫(yī)學尸檢結果顯示,曾某系高墜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事發(fā)后,包工頭陳某未對該事故進行處理,2013年9月12日,該工程所屬責任公司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曾父母支付了死亡賠償款60萬元,同時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返還該公司所墊付的賠償費用60萬元。
陳某辯稱,自己沒有雇傭曾某在承包的工程中提供勞務,工程公司與自己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系無效合同,雙方約定的施工安全事故等賠償責任條款沒有法律效力,且在生產安全事故中的賠償主體是工程公司,認為自己不該為曾某的死亡負責。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作為雇主系第一賠償義務人,對雇員曾某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工程公司沒有盡到審查和管理義務,對雇員曾祥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綜合全案及證據情況,對被告的賠償責任以70%予以確定,對原告的賠償責任以30%予以確定。
最終,法院判處陳某給付工程公司所墊付的賠償金420000元。由于該工程公司已于先前墊付60萬賠償金,所以準許其向陳某對超出賠償部分的金額予以追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