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5日電 據(jù)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 3.21”被告人杜群山、崔連國涉嫌犯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劉長偉、李顯光、柴培濤涉嫌犯放火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青島中院將于今日9:30在青島中院普東刑事審判第八法庭繼續(xù)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8月20日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在青島市看守所內(nèi)的法庭開庭,7名被告被訴放火罪和尋釁滋事罪。前罪涉3·21案,后罪(無杜群山、崔連國)涉別村拆遷。
七名被告分別為杜家疃村村委會主任杜群山、貴和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開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連國、王月福、李青、劉長偉、李顯光和柴培濤。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變更起訴決定書。根據(jù)決定書,公訴機關將放火罪部分進行變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群山、崔連國、王月福、李青、劉長偉、李顯光、柴培濤故意放火焚燒帳篷,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且燒毀價值9770元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試行 )第四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變更起訴,請依法判處。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連審三天,22日15時,合議庭宣布休庭,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案件回顧
今年3月初,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對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滿,在位于村南的房地產(chǎn)項目工地外搭建帳篷,晝夜由多名村民輪流看守,以阻止施工。
據(jù)起訴書指出,3月21日1時50分許,李青等人在明知帳篷內(nèi)有人值守情況下,持砍刀,將汽油澆在帳篷外側沙發(fā)及帳篷上并用打火機點燃。見帳篷起火,李青、劉長偉、李顯光遂上車逃離現(xiàn)場。帳篷內(nèi)的耿付林被燒死,杜永軍、李崇暖、李德連被燒傷,帳篷及其內(nèi)外物品被燒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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