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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

                  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

                  2014-01-08 10:20:28

                  來源:法制日報

                    實踐理性能力直接取決于主體在特定語境中主觀能動性的發(fā)揮,而為了達致更好的結果,相關主體不僅僅必須具備當前領域中的專業(yè)知識,但更重要的、或至少同樣重要的是,他還必須具備專業(yè)以外的豐富知識、閱歷和經驗

                    對大陸地區(qū)高校法學教育而言,2008年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jié)點,因為正是在這一年,國家允許在校本科畢業(yè)生、也即尚未畢業(yè)的大四本科生參加統(tǒng)一司法考試。這一政策調整之所以構成高校法學教育的節(jié)點,是因為它實際上至少在如下兩個方面給高校法學教育帶來了明顯沖擊:

                    第一,對正常教學秩序的沖擊。其中最為明顯的是上半年學期的后半段以及下半年學期(現(xiàn)在司考一般安排9月中下旬)的開學階段,幾乎所有報考司法考試的同學都不再認真上課、甚至根本就不出現(xiàn)在課堂和學校(而出現(xiàn)在各種司考補習班)?紤]到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和高強度競爭,許多報考生實際上早在大三上學期、甚至更早時期就開始把主要心思花在備考上。這意味著,對高校法學教學秩序造成的潛在影響,可能在更早的時期就已存在。

                    第二,對高校課程設計的沖擊。由于許多、并且似乎越來越多的本科生有志于報考司法考試,因而那些沒有被列為必修或限選且沒有被列入司法考試內容的課程,竟有漸趨取消的傾向;而那些“有幸”被列為必修或限選但沒有被列入司法考試內容的課程,則越來越名存實亡:學生們固然由于學制的壓力而不得不修習,然而實際上這些課程的課堂卻只是“留得住學生的人,留不住學生的心”。

                    你可能會說,高校法學教育本就應當以培養(yǎng)法律實務人才為主要面向,而通過司法考試又事實上成為了法律實務人才的門檻,因此,高校法學教育本就應當服務于法治實踐和司法考試;也因此,如上所謂“沖擊”更貼切的說法或許是給高校法學教育帶來了合理調整的“契機”。

                    可以肯定,高校法學教育當然應以服務法治實踐為主要面向,并且我也不否認司法考試合格確實已經成為高校法科學生有機會服務法治的基本條件,但這從邏輯上并不能得出如下結論:高校法學教育應當圍繞司法考試展開;或者說,如果要得出如上結論,還必須具備這樣的前提條件:司法考試的內容事實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個人是否具備足夠的能力從事法律實務。換言之,高校法學固然應當服務于法治實踐,司法考試本身也確實應當保留,但如果司法考試本身并不足以在主要層面上起到篩選法務人才的功能,那么,高校法學教育就不應當圍繞司法考試進行。那么,當前的司法考試是否可以起到對法律實務能力的正篩選作用?這一問題的回答取決于如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實務能力是一種怎樣的能力?二是當前司法考試的內容是怎樣的?

                    關于法律實務能力,不同的人一定會有不同的回答。但應該說,大部分人都不會否認“法律實務能力是一種實踐理性能力”這一經典判斷。何謂實踐理性?在《倫理學》中,亞里士多德曾將人類智慧分為“實踐理性”和“技術理性”。其中,對于技術理性而言,它的最高境界以及最終判準是:嚴格地落實既定的規(guī)則、規(guī)律,并達致一個既定的明確目標,譬如現(xiàn)代工業(yè)流水線上的工人對某個零部件的制作就是如此。而實踐理性的最高境界則是積極地發(fā)揮主體在特定語境中的能動性,達致在當前情境中最具可接受性的狀態(tài),最典型的例子則是在法律世界中法官對具體規(guī)范的適用:對于法官而言,尤其是面對疑難案件時,他或者可能根本沒有辦法找到可以簡單照搬適用的規(guī)范;就算僥幸找到了這種規(guī)范,他也必須結合案件所涉及的各種政治、文化、社會、經濟因素對之作出適當?shù)慕忉、限定或填充,才可能得出更具可接受性的結論。此時,他越是嚴格適用先在的規(guī)范,就越可能帶來爭議和非議——所以,康德才會斷言:“最嚴格地適用法律,就是最大的不公正”。那么,怎樣的素質才有助于法官對法律作出恰切地加工?可以想見,單純地對法律規(guī)范、甚至法學知識本身的熟悉,并不足以保證法官可以恰切地解釋、加工法律;換言之,法官必須具備對法律、法學以外的豐富知識和經驗。這意味著,好的法官必須具備遠超越法律專業(yè)的知識和經驗,可能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美國聯(lián)邦法院布蘭代斯大法官的如下廣為流傳的名言,他說,“一個不研究經濟學、社會學的法律人最適合的角色(不是從事法務工作,而)是社會公敵”;同樣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我國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法官莊來成先生作為一個具有數(shù)十年法律職業(yè)經驗的法官,居然認定“如具備公平正義感及豐富的知識,就可以作法官,如懂法律更好”。

                    申言之,實踐理性能力直接取決于主體在特定語境中主觀能動性的發(fā)揮,而為了達致更好的結果,相關主體不僅僅必須具備當前領域中的專業(yè)知識(如法官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范知識),但更重要的、或至少同樣重要的是,他還必須具備專業(yè)以外的豐富知識、閱歷和經驗。

                    如所知,現(xiàn)在的考題主要是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其中,選擇題固定只有一個唯一正確答案(多選題也只有選對所有選項才“唯一正確”);案例分析題也由于全國統(tǒng)考性質而不得不按照統(tǒng)一標準進行評分。理所當然地,這些答案的最終直接依據(jù)一定只可能是既有的法律條文(涉及法理學、法史學部分可能是既定的通說),因此,一個意欲通過考試的考生,最應該做的備考工作就是:一字不差地牢記相應法條和通說,并且“嚴格適用”到相關考題中,他對既有法條和通說的任何加工都幾乎必定降低他的得分。不難想象,這樣的考試內容、方式唯一能考察的就是考生對法律條文知識以及極有限的法學通說的積累程度和記誦能力,至于考生靈活運用法律條文的能力以及法律以外知識的掌握程度,則幾乎不予考察。更要命的或許是,作為全國統(tǒng)考,司法考試幾乎只能采取標準化考試并劃定一定的考試范圍,因而幾乎無論怎么改革,都注定只能考察如上內容。綜合考慮所有這些因素,結論就是:最容易通過司法考試的是“百度”式人才(具備豐富的知識積累和忠實的反映這些知識的能力),那么,這樣的考試可能不僅僅不利于選拔真正具有實踐理性能力的法律實務人才,它的必要性甚至也很是可疑。

                    至此可以看到,如果高校法學教育確實意欲以服務法治實踐為目的,那么,它似乎就不僅不應緊緊圍繞司法考試進行,毋寧說,相反它必須更加堅守對學生全面能力、素質的提升,而非單純地傳授極其有限的某部分知識或理論,尤其不應再像中小學階段那樣供給填鴨式教育服務、從而進一步造成對學生主觀能動性的禁錮。相對應地,司法考試或許也應該從形式、內容以及通過率等方面都作出適當?shù)恼{整(尤其是提高通過率,把更多的優(yōu)勝劣汰法律實務人才的空間讓給法律服務市場本身),以降低它對法科學生正常大學學習生活的影響,從而還法科大學生們以真正的大學生涯:所謂“大學”,與職業(yè)技校(如法律學校)的區(qū)別就在于前者不僅僅提供專業(yè)知識的傳授服務,還提供學生全面素質提升、健全人格養(yǎng)成的平臺——可以想見,如果高校法科學生花費太多心血和精力在應付司法考試上,實際上也就是在過一個職校學生的學習生活,因而實際上也就等于辜負了“大學”、“大學生”這一稱號。(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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