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購物不小心摔傷應由誰來負責?近日,鄭州市七旬老人辛某因在超市購物時,不小心踩到香蕉皮摔倒受傷,將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超市由于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七成責任。
2014年9月,辛某在鄭州市一家超市內(nèi)購物,在一樓大廳電梯口附近,不小心踩到香蕉皮而滑倒摔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辛某腰部損傷、骶尾部損傷、腰椎滑脫,住院治療46天。在與超市協(xié)商賠償未果后,辛某將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賠償。被告超市認為,超市有明確的公共安全防范制度,并且在各處安排有保安保潔人員,有安全提示標志,并定時在店內(nèi)對顧客進行安全提示廣播,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單位,在商場電梯附近留存有香蕉皮的情形下,未及時清理,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遭受傷害,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原告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致使自己受到損害,應適當減輕被告賠償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70%。(記者宋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