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晚,消費者王先生在閬中市某火鍋店就餐時,點了10斤價格為每斤24元的魚頭。服務員端來魚頭后,王先生懷疑重量不足,要求火鍋店現(xiàn)場稱重,但服務員堅稱重量沒有問題,且態(tài)度生硬拒絕稱重,無奈之下,王先生遂投訴至閬中市消委。
消委工作人員及時趕到現(xiàn)場,當場復核稱重,魚頭僅有5.7斤。根據(jù)《消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zhì)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辈宛^的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責令餐館負責人向王先生賠禮道歉,同時按消費金額的3倍支付賠償金720元。(記者 張軍 實習記者 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