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2月9日刊發(fā)長篇報道:《劍指濫用審批權背后的腐敗——檢察機關查辦劉鐵男受賄案始末》。報道稱,國家發(fā)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省部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
報道中有幾點特別值得關注。其一,審查起訴期間,公訴團隊全面系統(tǒng)地反復閱卷,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65冊案卷材料、2000余份證據(jù),逐頁進行梳理,對全案證據(jù)情況進行整體把握,同時對在案證據(jù)的瑕疵、證明力及證據(jù)體系間的矛盾點逐一排查,制作了600多頁30余萬字的審查報告,并最終形成完整的審查意見。其二,從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可見,劉鐵男受賄事實幾乎全部與濫用審批權有關。而劉鐵男似乎也認識到了這一點,在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期間,他曾提交《關于發(fā)改系統(tǒng)項目審批環(huán)節(jié)防范腐敗問題的若干建議》,希望得到從輕處理。其三,檢察機關公訴意見書指出,權力監(jiān)督機制不到位,是劉鐵男違法犯罪的客觀因素。
實事求是地看,出一個貪官,對黨和國家、人民,對貪官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都是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代價的。僅劉鐵男一案的2000多份證據(jù),就可以想見多少人跑多少路、花費多少時間、費用,才能收集到手。因此,如何防止出現(xiàn)貪官,的的確確是一個必須花大力氣解決的問題。
有一句老話:“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卑凑者@個思路,貪官應當是最知道制度漏洞的人。雖然我不知道劉鐵男《關于發(fā)改系統(tǒng)項目審批環(huán)節(jié)防范腐敗問題的若干建議》的具體內容是什么,但仍然可以想見這些建議是從實踐中來的,是切合實際的,不是空話、假話、大話。他的建議如果能夠公之于眾,對整個發(fā)改系統(tǒng)以及所有涉及項目審批的政府部門防范貪腐都會大有益處。我估計這里不涉及國家機密,應當讓他的建議成為不可多得的制度建設“葵花寶典”。倘若棄之不用,或束之高閣,那就未免會對以后的工作造成新的損失。應當高度重視和聽取貪官提出的防范腐敗問題建議,我相信這些帶淚帶血的建議比起一般性的上級指示、文件更能夠推動把權力真正關進籠子里。
寫到這里,我想起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在臨死前曾經(jīng)說:“我這個省委常委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庇腥饲皫滋炫u媒體監(jiān)督總是在貪官出事后,他不了解出事前一些地方是貪官監(jiān)督媒體的。胡長清如果不是死到臨頭,他能夠讓江西的新聞媒體監(jiān)督他嗎?報道一個在任的省委常委的緋聞,大概沒有一家媒體敢吃這個“螃蟹”。不管怎么說,“鳥之將死,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從防范官員腐敗問題的角度看問題,劉鐵男的建議和胡長清的抱恨,也算得上是“苦口的良藥”,有清醒劑的成分。(蘇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