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下屬向老板討工錢,但沒聽說過老板跟下屬討工錢的。近日,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老板為討自認為多發(fā)的100元工錢而拘禁下屬的案件,最終,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46歲的張強(化名)是某項目工程的負責人,李明(化名)是其手下的一名民工。2014年6月的一天,張強因懷疑在結工資時多支付給李明100元,遂在當晚叫上自己的朋友一起到李明家中討錢。
兩人酒后強行闖入其住處,對其實施毆打,但李明拒不承認多收了老板100塊,二人遂將李明帶至他處索要債務,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凌晨4時許,并致其輕微傷。李明被釋放后報案,張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4年12月,東港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毆打情節(jié),致一人輕微傷,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綜合各量刑情節(jié),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張強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記者 王? 通訊員 蘇瑞 王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