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去年底,浙江省消保委認為“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規(guī)定違法,遂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此案被稱為“公益訴訟第一案”。2015年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卻接到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對此,省消保委認為,裁定“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已于當天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月1日《現(xiàn)代金報》)
在法治的平臺上,消保委與“鐵老大”過招。“公益訴訟第一案”的意義在于,公益訴訟主體敢作為,用法律手段與司法路徑,向鐵路的“霸王條款”發(fā)起挑戰(zhàn),以維護遺失車票群體的利益。還在于“鞭策與激勵”,新消法授權的公益訴訟主體,如果少作為,甚至懶作為,就會“消耗”法律的善意與維權功能,讓法律成為“紙老虎”。只有類似的公益訴訟進入法治“新常態(tài)”,才能激活法律,捍衛(wèi)法制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浙江省消保委沒有“放棄”,提起上訴,還“趁熱打鐵”,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關于請求對全國第一例消費公益訴訟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報告》。當公益訴訟進入司法程序后,未必就暢通無阻,各種阻力都可能成為“擋路虎”,這既或是挑戰(zhàn)霸王條款的必經之路,又或是法治社會建設的“縮影”。
公益訴訟之“矛”PK霸王條款之“盾”。“矛盾”的雙方相互依存,關鍵看誰更勝一籌。很多霸王條款“不合理存在”,有其既得利益的土壤,也有部門立法時代的痕跡,公平的天平從一開始就偏離了準星。誠如有關人士所認為的,隨著時代的進步,霸王條款“拖了法治社會的后腿”,越來越成為依法治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絆腳石”。而公益訴訟完全可以鍛造成一把鋒利的“矛”,戳中霸王條款的要害,把不公平、不合理的東西“挑于馬下”。
公益訴訟,既要按下“快進鍵”,又要具備“法治任性”。公眾期待著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消協(xié)組織勇于、善于維護消費者利益,“勇于”是法律責任的擔當,“善于”則內含改革創(chuàng)新的智慧。同時,亦期待著公益訴訟“蹄急”于法治大道上,并且在每一起公益訴訟過程中“步穩(wěn)”,一步一個腳印,踏在法治建設的軌道上。也就是說,既求公益訴訟的“量”,更訴求“質”;落腳點在于,公益訴訟的“量的積累”,能夠引起法治社會“質的飛躍”。 (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