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買房送情人
劉成與趙敏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小公司。經過兩人多年的努力,公司慢慢發(fā)展壯大,收益越來越好。隨著公司經營步入正軌,夫妻倆經過商量,決定由劉成負責管理公司,趙敏待在家中照顧孩子和老人。此后,趙敏就做起了家庭主婦,不再過問公司事務,劉成則以工作忙為由,回家的時間越來越少。但趙敏很信任丈夫,所以夫妻一直很和睦。
在2010年劉成參加一次商務會議時,遇到了張女士。張女士獨特的商業(yè)思維、漂亮的外表和優(yōu)雅的談吐都深深地吸引著劉成。很快,二人便發(fā)展成為情人關系。2011年,劉成背著趙敏購買了一套兩居室,作為自己與情人張女士的生活居所。之后,劉成為表達自己對張女士的真心,將房屋贈與張女士,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對于丈夫在外與其他女人同居的事情,趙敏一直不知曉。直到2013年,趙敏的朋友告訴她,劉成在其他地方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總跟一個年輕女子在那里出入。趙敏雖然不相信自己的丈夫會出軌,但心里總覺得不踏實。于是在朋友的建議下,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詢,但房管局拒絕了她的請求。
無奈之下,趙敏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李松,希望李律師能夠幫助她維護合法權益。
律師診斷
通過信息公開程序 查明事實
李松律師認為,由于目前趙敏所述都是她的猜想,所以首先應當查明房屋的真實情況。由于趙敏向房管部門提出查詢申請被拒絕,李律師建議她通過信息公開程序,獲得相關信息。
“信息公開制度”是指: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相關政府部門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公開或者依據(jù)利害關系人申請應當公開的信息的制度。
于是趙敏接受李律師的建議,通過信息公開程序,查詢到劉成在2011年確實購買了一套房屋,但在2012年5月該房屋以買賣的形式,過戶到一名姓張女子的名下。
趙敏很肯定自己不認識張女士。為了弄清楚事實,李松律師建議趙敏向劉成攤牌,弄清雙方的關系。劉成看到房屋信息記錄后,知道再也無法隱瞞,就向趙敏坦言張女士是自己的情人,他已經將該房屋贈與對方。
李松律師代表趙敏與張女士協(xié)商多次未果,建議趙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起訴劉成與趙敏,要求確認雙方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由張女士返還房屋。
妻子是家庭主婦 丈夫收入屬夫妻共有
在庭審過程中,劉成堅持自己是將房屋出售給了張女士。“而且我妻子一直在家中當家庭主婦,家里的收入都是我一個人掙的,我對自己創(chuàng)造的收入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利。我購買的房產也屬于自己的財產,可以任意處分,與趙敏無關。”
李松律師就此提出異議,認為劉成于2011年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他無權私自處分。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的經營所得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雖然趙敏一直在家中擔任家庭主婦,但劉成與趙敏之間并無財產分配的相關約定,因此劉成的經營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另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相關規(guī)定,劉成在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分時,應當征得趙敏的同意。而劉成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售給張女士,顯然侵犯了趙敏的財產權益。
短信物業(yè)等證明是情人 非善意第三人
庭審中,張女士并不承認自己與劉成是情人關系,聲稱她屬于善意第三人!斑@房子就登記在劉成一人的名下,我買房時,并不知道還有房屋共有人。而且我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無任何脅迫、欺詐等情形,應當合法有效。我也已經支付了相應的房款,有劉成為我出具的收到房款150萬元的收條,況且房屋已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睆埮空J為,依據(jù)善意取得的相關規(guī)定,她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趙敏無權要求她歸還房屋,只能向劉成追償。
就張女士的說法,李松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劉成承認自己與張女士系情人關系的錄音;劉成記載給張女士購買貴重物品、贈房等事實的日記;劉成與張女士以夫妻相稱的短信照片等,用于證明二人系情人關系。
李松律師還向法院申請,到劉成與張女士所住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調取了雙方簽訂完買賣合同后,劉成仍然到物業(yè)公司交付房屋暖氣費、水電費的相關單據(jù),證明他在房屋過戶后一直為張女士繳納房屋相關費用的事實,從而間接證明兩人之間系情人、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的事實。
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購房協(xié)議無效
在法庭上,李松律師要求張女士提供相應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明其付款的真實性,否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張女士聲稱房款是她向朋友借的,然后向劉成支付了現(xiàn)金,但她未提供任何證據(jù)加以證明。
另外李松律師提出疑義:在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該房屋市場價值已達300余萬元,劉成以低于市場價一倍的價格將房屋出賣給張女士,本身就違反常理。張女士說給了150萬元購房款,卻未提交轉賬憑據(jù),這么大一筆款項不可能是現(xiàn)金支付。故此,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實際上是一種贈與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應當無效。
而張女士與劉成同居多年,明確知道趙敏的存在,她在明知趙敏不會同意贈與行為的情況下,仍接受劉成贈與的房產,雙方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并侵害了趙敏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張女士與劉成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
最終法院采納了李松律師的意見,認定劉成與張女士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雙方基于上述贈與行為所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最終法院支持了趙敏的全部訴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