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風起云涌,網絡購物高潮迭起;仡2014年,電子商務系統(tǒng)作為信息流、商務流、資金流的實現手段,被廣泛應用。從國際旅游和各國旅行服務行業(yè),如旅店、賓館、飯店、機場、車站的訂票、訂房間、信息發(fā)布等一系列服務,到網上商城、批發(fā)、零售商品、汽車、房地產、拍賣等交易活動,再到銀行和金融機構利用各種電子貨幣或電子現金提供金融服務,如電子信用卡、磁卡、智能卡、電子錢包等。不僅如此,政府機關部門也開始了電子政務的嘗試,利用互聯網的優(yōu)勢優(yōu)化政府職能。
我國電子商務如雨后春筍般迅猛發(fā)展,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卻進展不快。在近日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行的電子商務立法框架和疑難問題研討會上,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各抒己見,為電子商務立法出謀獻策。專家學者們建議,我國應盡快制定一部趕得上時代發(fā)展的電子商務法,實現對電子商務的促進、保護和發(fā)展。
加強頂層設計
“電子商務和互聯網從學術上講是復雜系統(tǒng),最大的特點就是,種類多、個性化、快速變化和跨界。”曾參與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部分立法活動的中國電子商務協(xié)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說,對于這個復雜系統(tǒng),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一定要有頂層設計,因為要是跟著這個復雜系統(tǒng)走的話,最后很可能偏離正確方向。沒有頂層設計,沒有看清全局和總體方向的情況下,會使立法活動陷入被動。
此次立法研討會上,不少專家、學者對電商法立法原則發(fā)表了意見。
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關于立法的技術原則,全面深化改革、充分發(fā)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fā)揮政府作用,實現政府干預最小化、鼓勵創(chuàng)新等,都應當是電子商務法立法的重要原則。
此外還有中立原則,施禹之說,比如國際上的電子簽名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中,都提到了諸如非歧視、技術中立、功能等同等原則,這些原則是作為技術性原則還是基本原則,是否要區(qū)分不同的類別和層次,尚須討論和確定。
國家郵政局政策法規(guī)司處長趙雷強調,一部法律的原則要區(qū)分技術性原則和法律語言原則,且立法原則不宜過多,一定要有核心點。他認為,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包含功能原則、效率原則、安全原則、誠實原則、用戶中心主義原則等。
避免重復建設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科技的迅速發(fā)展,讓任何人都不再懷疑互聯網是20世紀最偉大的發(fā)明之一。互聯網具有開放、平等、全球共享、交互、信息量巨大和傳播速度快等特點。
“互聯網電子商務簡單地說就是在互聯網上賣東西!壁w雷說,電子商務的本質其實就是商業(yè)活動的互聯網化,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產業(yè)形態(tài),而是對實體經濟的互聯網化。
“網絡是一個生態(tài)體系,有自己的邏輯、原則和理念!弊罡呷嗣穹ㄔ旱姆ü僦x勇解釋,網絡有自己的規(guī)則,如網規(guī)——信息技術和相關協(xié)議,這應作為網絡法律的基礎。所以電子商務法應該跳出現實生活中原有的法律邏輯框架,制定一個新的有利于網絡交易發(fā)展的法律體系。
謝勇表示,電子商務立法要重視網絡自治的特點,重視電子交易的規(guī)律和特點,既解決信息技術對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zhàn)和機遇,也要解決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為產業(yè)發(fā)展留有余地。
“如果說在政府看來以網治網是建一個網去治理互聯網商業(yè)活動的話,就變成不僅是重復建設,而且是嚴管、嚴控的一個方向。”阿拉木斯說,其理解的以網治網,應該是往另外一個方向走。阿拉木斯提出了三條建議:第一,政府用網絡工具治網;第二,用社會化網絡治網,以網治網的主體不是政府,而是社會、是網民、是網商、是平臺、是消費者;第三,用互聯網思維治網。
創(chuàng)新政府治理
施禹之介紹,電子商務立法框架的14個課題中,第一項是電子商務監(jiān)管體系,主要牽頭和參與單位是國家發(fā)改委、商務部、工信部、工商總局和電子商務協(xié)會;第二項是電子商務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參與單位是商務部、工商總局和成都市。
“從這14個課題中可以看出,政府對電子商務的治理在電子商務法立法中是很重要的部分。”阿拉木斯說,電子商務是一個復雜系統(tǒng),是一個快速變化且創(chuàng)新不斷的系統(tǒng),政府的治理包括立法一定要創(chuàng)新。其實政府部門也在適時創(chuàng)新,例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和上海自貿區(qū)制度創(chuàng)新,不僅如此,國家郵政總局、工商總局、文化部、商務部等部門近兩年來明顯進入“政策密集期”,制定的政策涉及快遞業(yè)、網絡交易、網絡游戲、網絡銷售個人工商登記等制度。但是政府治理過于依賴傳統(tǒng)的行政許可模式,考慮網絡經濟的特殊性不夠充分。阿拉木斯認為,政府治理的創(chuàng)新,要符合法律原則,符合政策取向,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本報記者張瓊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