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 張劍)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5日)首次通報行政機關不作為典型案例,治理“為官不為”現(xiàn)象。在10起案例中,最高法特別通報了有關甘肅省天水市公安機關的一起案件。該市警方出警過慢,導致被害人身亡,最終警方被判賠償20萬元。
據通報,2006年3月3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劉偉洲遭遇持刀搶劫受傷,多名路人先后于4點02分、4點13分、4點20分、4點24分撥打“110”電話報警。但直到6點23分,“110”值班接警人員才電話指令橋南派出所出警。此時劉偉洲已因失血過多死亡。天水市麥積區(qū)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麥積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殺害劉偉洲的兇手最終被執(zhí)行死刑,但其無財產可供賠償。劉偉洲家屬以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一次性支付賠償金20萬元。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表示,此案明確了公安機關因未及時出警應承擔的責任!坝袡啾赜胸,用權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侵權要賠償,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