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公司四男子被判刑
記者今天從?谑兄屑壢嗣穹ㄔ韩@悉,四男子受四川省巴運集團委托管理海口至巴中線路運營,為賺取更多“人頭費”行賄稽查員,均被法院判刑。
據(jù)了解,被告人汪孝茂受四川省巴運集團委托,與被告人喻永春、馬友義、朱虎等四人一起在?谑胸撠煿芾砗?谥涟椭芯路長途客車的運營安全,并負責與海汽集團下設(shè)車站進行車輛票款結(jié)算。
四人在管理過程中按乘客人數(shù)收取“人頭費”作為酬勞,四人平分。為賺取更多“人頭費”,汪孝茂四人未經(jīng)運政部門審批,私自招攬未正規(guī)購票的乘客站外上車。劉某河等人系海南海汽集團?谡緞(wù)分公司的稽查員,系非國家工作人員,負責對違規(guī)營運車輛及人員進行查處,特別是對省際長途客車偷載無票旅客進行罰款。
為謀求劉某河等稽查員對非法載客行為不予查處,汪孝茂等四人共同商定向劉某河等稽查員按月繳納好處費,由汪孝茂具體負責聯(lián)系操作,該筆費用從四人收取的票款中共同支出。
從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共13個月,汪孝茂每月上旬從四人收取的票款中支出現(xiàn)金2000元交給劉某河,共26000元。另在春運、暑運期間,額外賄賂劉某河2000元。劉某河等人收到賄賂款后與稽查隊員平分。
汪孝茂為方便辦理客運業(yè)務(wù),在未獲得相關(guān)單位授權(quán)許可的情況下,分別找人偽造了二枚四川省巴中運輸公司汽車印章,2009年偽造了“四川省巴中運輸公司?谵k事處”的印章,2011年偽造了“四川省巴中運輸公司”的印章。該二枚偽造的印章被公安機關(guān)繳獲。另查明,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汪孝茂因涉嫌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原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汪孝茂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另外三人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宣判后,汪孝茂不服,向?谑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請求二審從輕處罰,改判緩刑。該院近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李關(guān)平 通訊員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