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號發(fā)布“新聞路頭號黑心店”文章遭商家索賠10萬元
深圳某報記者陳某在公眾號上發(fā)表了題為《新聞路黑心店匯總——謹以此文獻給我親愛的同事們》的文章,對其認為的一些黑店進行了列舉,該文在微信圈內(nèi)流傳甚廣,其中,深圳市面×公司被評為“新聞路頭號黑店”。深圳市面×公司認為陳某侵犯了其名譽權,將陳某告上法庭。30日下午,該案在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發(fā)表親歷“黑店”文章在微信圈流傳
深圳市面×公司訴稱,6月8日,陳某在微信上注冊了名為“陳某的美食空間”的公眾號。8月27日,其在公眾號上發(fā)表了題為《新聞路黑心店匯總——謹以此文獻給我親愛的同事們》的文章,對其認為的一些“黑店”進行了列舉,其中,深圳市面×公司被評為“新聞路頭號黑店”。在文章中,陳某稱自己是“地溝油人肉探測器”,吃了地溝油之后就會反胃、吃藥。其稱,今年以來,深圳市面×公司油明顯開始有問題,而且越來越差,一開始還抱有些幻想,一個月總去一趟,希望胖老板良心發(fā)現(xiàn),可惜去一趟吃一回藥。該文章一經(jīng)發(fā)表,即引起廣泛關注,短短兩天閱讀量達兩萬多,文章發(fā)表次日,深圳《第一現(xiàn)場》欄目制作并播放了長達六分半鐘的專題報道。
深圳市面×公司告記者侵犯其名譽權
庭上,深圳市面×公司及代理人表示,該店一直秉承“做良心美食”、“薄利多銷”的經(jīng)營理念,經(jīng)多年運營,深受周邊居民和工薪階層喜愛和好評。為樹立和保持餐館的良好聲譽,在選用食材,特別是食用油上,一直兢兢業(yè)業(yè),堅持在正規(guī)渠道擇優(yōu)進貨,陳某文章所述內(nèi)容不屬實。文章中的“黑店”、“希望胖老板良心發(fā)現(xiàn)”等字眼,明顯屬于侮辱性字眼,其無任何事實依據(jù)的公開指責,并不屬評論范圍,而是公開的誹謗。陳某的文章,導致公眾對深圳市面×公司油品來源產(chǎn)生懷疑,深圳市面×公司多年苦心經(jīng)營樹立的良好形象遭到極大破壞,營業(yè)收入銳減。對此,深圳市面×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向他們賠禮道歉,并在其微信侵權公眾號以及深圳媒體以等幅文字(或廣告)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同時,賠償他們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為證實和制止侵權行為花費的調查費650元、律師費5000元,共計105605元。
陳某稱“黑店”等字眼屬調侃性用語
陳某辯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消費者對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銷售者的產(chǎn)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自己在文章中所使用的“油有問題”等字眼均系評價性用語,而非客觀的陳述性用語,有問題或沒問題是一種主觀的感受,每一個人的標準均不同,自己并無明確說深圳市面×公司使用的是什么油。自己文章內(nèi)容基本屬實,無誹謗成分,關于深圳市面×公司法庭上提及的“黑店”等字眼,屬于調侃性用語。深圳市面×公司并未提供證明其損害后果的證據(jù),依據(jù)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義,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損害法人名譽權。即使自己文章真的構成誹謗,也必須是深圳市面×公司有遭受損失,才能認定自己侵犯了深圳市面×公司名譽權。最后,深圳市面×公司在庭審中主張損失賠償依據(jù)是維權費用及建立、恢復名譽的費用,這三項都不屬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損失。依照我國法律,對于法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不可能賠償其精神損失,法人不存在精神損失。
福田法院將擇日對案件作出判決。文/記者王納 通訊員謝婷、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