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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企員工受賄600萬獲無期 牽出廣西廳官改判14年

                  2014-12-30 17:43:55 來源:法制晚報

                    因邵俊濤案發(fā)的廣西發(fā)改委原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涉嫌受賄3000余萬一案,12月24日在南寧開審 資料圖

                    原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總經(jīng)理邵俊濤,受賄600萬元,此案被指定一中院審理,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邵俊濤案由行賄人引發(fā),巧合的是,邵俊濤受賄后用300萬行賄廣西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牽出廖小波受賄案。

                    記者今天獲悉,市高院認為,邵俊濤將贓款大部分轉(zhuǎn)交他人且其供述對司法機關(guān)偵破其他重大經(jīng)濟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改判有期徒刑14年。

                    廖小波涉嫌受賄案于12月24日在南寧中院開審。檢方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間,在項目審批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221.5萬元、港幣40.55萬元和34萬美元,其中包括邵俊濤等人給予的錢款。

                    案發(fā)

                    原隆百高速高管 被指受賄600萬

                    今年46歲的邵俊濤于2007年3月從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調(diào)入中國交通建設(sh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交公司)。

                    2007年9月4日,廣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和中交投資有限公司(中交公司獨家出資成立)共同出資成立了廣西隆百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并設(shè)立一、二分公司。

                    此后,邵俊濤被任命為隆百一分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zé)隆百高速公路項目的商談,包括項目招投標及組織施工。

                    經(jīng)一審查明,2007年至2009年7月,邵俊濤利用職務(wù)便利,接受某單位吳生炳(已判刑)的請托,為四川武通路橋工程局中標廣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為此,邵俊濤先后兩次向吳生炳索要人民幣共計600萬元。

                    據(jù)悉,在吳生炳因涉嫌貪污、受賄被立案后,檢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吳生炳向邵俊濤行賄的犯罪線索,邵俊濤因此案發(fā)。

                    一審

                    受審自稱 拿賄款向他人疏通關(guān)系

                    邵俊濤到案后向警方供述,在隆百高速公路項目談判過程中,中交公司和廣西交通廳發(fā)生分歧,其上司建議找朋友疏通一下,作為答謝,可以分包一些工程。

                    為此,他找到李某和何某等人,后通過李某找有關(guān)領(lǐng)導(dǎo)做工作,雙方達成一致。李某提出要1000萬元至2000萬元收益,以分包3億元的工程作為回報。

                    邵俊濤說,由于李某并不具備投標資質(zhì),邵俊濤找到另一家有資質(zhì)的投標方合作,其負責(zé)人吳生炳答應(yīng)中標后分包工程給李某。

                    開標前,中交投資公司給中交系統(tǒng)內(nèi)部預(yù)定中標的工程局開會,邵俊濤電話通知吳生炳參加,對方因此清楚了報價思路等,也知道了底價。

                    評標前,邵俊濤和公司其他領(lǐng)導(dǎo)還給評標專家打招呼,使得吳生炳所在單位最終以7.4億元的價格中標。

                    開標前一天,吳生炳出具確認分包的承諾函,但其在施工前突然反悔,提出直接給李某錢。

                    吳生炳交代,在隆百公司向其所在單位撥付6800萬元預(yù)付款后,吳生炳等人用四個紙箱裝了500萬元現(xiàn)金,到達邵俊濤指定酒店,將紙箱放在酒店行李車上,用行李車推進邵俊濤指定的酒店房間。

                    邵俊濤受審時稱,他把其中的300萬元給了李某,何某取走100萬元,另外100萬元借給了他人。

                    邵俊濤的上司周某表示,邵俊濤只提到在談判過程中遇到項目擔(dān)保等問題,他不清楚談判中還有其他障礙,也不知道吳生炳承諾分包等事情。

                    李某也否認幫邵俊濤協(xié)調(diào)過關(guān)系,并拿了錢。何某也表示,其未幫邵俊濤引薦相關(guān)人員,也未拿過錢。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邵俊濤無期徒刑,宣判后他提出上訴。

                    北京市司法局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部關(guān)于任命楊箐等二百二十六人為公證員的決定》(司發(fā)通[2014]142號文件),我市楊箐、馬濤、王碩(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楊益、黃威、趙永立(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向開羅、李靜、楊少飛(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王志學(xué)(北京市東方公證處)、楊宏(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施揚、呂東梅、孟燕(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孫京晶、賈旭(北京市正陽公證處)、薛穎、王朝陽(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張瑜、高寧(北京市求是公證處)、馬寅娜(北京市國信公證處)、付強、李子鑫(北京市首佳公證處)、張衛(wèi)偉(北京市恒信公證處)、董嵐芳、趙蕊(北京市華夏公證處)、徐建山(北京市利兆公證處)、梁志會(北京市國泰公證處)、左華(北京市漁陽公證處)29名同志被司法部任命為公證員。我局向上述新任公證員頒發(fā)了《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

                    特此公告

                    二審

                    向廣西發(fā)改委原副主任行賄300萬

                    法院二審期間,一份新的證詞被法院采納:邵俊濤堅稱自己將受賄贓款中的300萬通過李某轉(zhuǎn)交給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

                    李某隨后改口證實,事發(fā)前,邵俊濤打電話表示高速公路項目現(xiàn)在有些麻煩,希望李某再找廖小波從中協(xié)調(diào)一下,李某將邵俊濤交給自己的300萬元交給廖小波的妻子。

                    二審過程中,廣西檢察院反貪局致函北京市檢察機關(guān)說明:根據(jù)邵俊濤交代的線索,對涉案嫌疑人廖小波展開初查并立案偵查,已查明邵俊濤受賄的500萬元中,有300萬元送給了李某,李用于向廖小波行賄。

                    發(fā)改委副主任受審 受賄相互印證

                    由于邵俊濤案件的發(fā)生,今年12月24日,廣西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廖小波涉嫌受賄一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dān)任廣西交通廳副廳長、發(fā)改委副主任的職務(wù)便利,在項目審批、項目談判過程中,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21.5萬元人民幣、40.55萬元港幣和34萬美元。

                    在對廖小波的指控中,有一項指控內(nèi)容便涉及邵俊濤和吳炳生的高速路事件。

                    2007年至2011年,廖小波在代表自治區(qū)交通廳與中交公司進行談判過程中,促成中交公司承建隆百公路項目部分路段,并多次由其妻收受談判成員、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總經(jīng)理邵某(另案處理)通過李某(另案處理)送予的款項共計人民幣410萬元。

                    此外,廖小波還曾向邵某索要人民幣5萬元,向承包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部分標段的吳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

                    據(jù)了解,2009年春節(jié),吳某請廖小波吃飯,廖稱有一些打高爾夫球的票和餐票不好處理,想請吳某幫忙。吳某答應(yīng)幫助處理,遂送給廖小波10萬元。通過同樣的方式,隆百高速公司一分公司總經(jīng)理邵某也送給廖小波5萬元。

                    判決

                    為破大案起到重大作用改判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在二審中查明,邵俊濤收受賄賂的錢款,確有大部分被邵俊濤給予他人,邵俊濤對這部分錢款的去向供述屬實,且這部分錢款已經(jīng)在司法機關(guān)立案偵查的其他案件中扣押。

                    邵俊濤的如實供述,還對司法機關(guān)偵破其他重大經(jīng)濟犯罪案件起了重要作用。

                    另外,邵俊濤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依法應(yīng)認定其構(gòu)成坦白。

                    法院認為, 邵俊濤身為國有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shè)的招投標過程中,向中標承建單位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鑒于邵俊濤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為司法機關(guān)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并主動供述司法機關(guān)不掌握的同種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對邵俊濤量刑過重,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邵俊濤有期徒刑14年。

                    (文/記者 王巍)

                  編輯: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