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時代,生活離不了廣告,廣告無處不在。廣告甚至承擔著商家和國家的理想,但是廣告須行駛在法治軌道上
□王石川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jié)目走紅后,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xiàn)在各種廣告中,這種現(xiàn)象以后可能改變。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12月23日《新京報》)。
對于上述規(guī)定,有網(wǎng)友為童星打抱不平。把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簡單處理,令人感到不解。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并非只和童星代言“作對”——針對的并非童星,而是十周歲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更何況,像煙草廣告禁在專賣點外張貼、藥品和保健食品禁請廣告代言人等規(guī)定,都說明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對廣告限制更嚴,絕非只是針對童星代言。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quán)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這樣的說法不無道理。童星一旦代言了虛假廣告,誰來承擔責任?
眾所周知,民法通則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辈粷M十周歲的童星代言廣告,究竟是代表他的意愿,還是代表其所代言商品生產(chǎn)企業(yè)法定代理人的意愿?該童星推薦的商品究竟好不好用,是自己說了算還是其家長說了算?無論誰說了算,可信度都不高。
童星代言廣告一旦出事,應有法定代理人比如其父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問題是,要是出現(xiàn)了刑事責任呢?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處于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階段,即便涉及刑事案件,也只能“不予刑事處罰,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換言之,不僅童星無需承擔刑責,家長也無需承擔刑責。
基于此,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既是對未成年人負責,也是對消費者負責,還是對商家負責。商家與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存在一定法律風險,一旦出現(xiàn)問題必然會面臨維權(quán)難題。根據(jù)二審稿的規(guī)定,如果違法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嚴格的規(guī)定,實際上也是對商家的一種提醒和保護。
當然,不讓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并不意味著他們就不能參與廣告。正如專業(yè)人士所稱,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于廣告表演,不屬于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童星有一定名氣,他們?yōu)閺V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
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時代,生活離不了廣告,廣告無處不在。廣告甚至承擔著商家和社會的理想,但是廣告須行駛在法治軌道上,近年來問題廣告層出不窮,甚至鬧出人命,嚴格規(guī)范是好事。此次二審稿提出,“無論是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還是發(fā)布者,抑或是設(shè)計師、代言人,只要和虛假廣告沾上邊,就要承擔責任!
面對越來越常見的廣告,出臺愈發(fā)嚴格的規(guī)定,最終受益的必然是公眾。因此,不妨對禁止十周歲以下兒童代言的規(guī)定點個贊,即便不點贊也沒有必要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