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人臧某與安徽人楊某跨省販賣毒品,將毒品偽裝成普通貨物利用客車進行托運,毒品剛到濰坊就被警方查獲。22日,記者從濰城法院了解到,臧某、楊某因販賣毒品罪各獲刑15年。
2013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從安徽開往濰坊的一輛客車停在了濰坊火車站附近,車上的旅客紛紛下車后,司機還在等待著接收托運貨物的人。這時,一輛轎車在附近停下,車上下來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走到了客車前,說要取走托運的一箱白酒。在核實了接貨人的姓名和電話后,司機將“白酒”交到了這名男子的手中。
就在這時,突然出現(xiàn)幾名警察,將剛剛搬走“白酒”的男子抓住。民警從裝白酒的箱子里搜出近200克毒品!
司機和售票員向民警解釋,他們不知道箱子里裝的是毒品。當天上午在安徽發(fā)車時,一名男子找他們托運了這箱白酒。以前這樣托運貨物的人很多,雖沒有經(jīng)過安檢,但兩人并沒有太在意,留下聯(lián)系方式后就收下了貨。
接收毒品的男子臧某有吸食毒品的經(jīng)歷,但他并不承認自己知道箱子里裝有毒品。楊某被抓后也不承認托運過裝白酒的箱子,也沒有販賣過毒品。
2008年臧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被減刑釋放。而這次毒品送到濰坊前,臧某曾向楊某的銀行賬戶上多次匯款,并多次進行電話聯(lián)系。而箱子上留下的一串聯(lián)系號碼,正是楊某寫的。
一系列的證據(jù)指向臧某、楊某有販賣毒品的嫌疑。檢察機關(guān)提起公訴后,法院審理認為,臧某于案發(fā)當日自膠州駕車至濰坊凌晨接貨,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應認定臧某對涉案酒箱內(nèi)藏有毒品亦系明知。結(jié)合其它證據(jù),足以證實楊某通過托運方式將涉案毒品販賣給臧某的事實,遂判決兩人有期徒刑各15年。(記者 張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