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竟將妻子和兒子掐死。12月19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裁定和執(zhí)行命令,將故意殺人犯欒某押赴刑場以注射方式執(zhí)行了死刑。
30歲的欒某是樂陵市一村莊的農民。2011年3月,他與攜帶一小男孩兒的張某結婚,婚后不久欒某到外地打工,夫妻兩人分居兩地。2012年9月,張某電話中說要“到外面散散心去”,欒某便開始懷疑張某有外遇,對其懷恨在心。
當月11日晚上,欒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將住在娘家的張某和六歲兒子接回家。回到自己屋后,張某對欒某不理睬,欒某便用掐脖子、咬頭頂、用毛巾勒脖子等手段將張某殺死在床上。此時,張某六歲的兒子睡醒了,欒某怕他喊人,便又上前采取捂嘴、掐脖子、咬臉、電線勒脖子等手段,將張某的兒子殺死。案發(fā)次日凌晨2時許,欒某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查,欒某還于2009年5月與攜帶一女兒的蔡某結婚,婚后經常打罵繼女。當年11月15日深夜凌晨,欒某嫌女兒哭鬧,曾采取拳打腳踢、皮帶抽打等手段,對蔡某母女二人進行毆打,致蔡某面、胸等部位輕傷,繼女面部輕微傷。2011年2月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欒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欒某僅因懷疑其妻子有外遇,便殘忍地將其殺死,又使用同樣手段將年幼無辜的男童殺死,且手段極其殘忍。遂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欒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欒某不服,以“自己有精神病”、“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等理由提出上訴。后經對欒某進行了相關調查和精神病鑒定,鑒定結論為其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遂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日,欒某被以注射方式執(zhí)行死刑。(記者 杜彩霞 通訊員 鄭春筍 劉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