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學原校長助理、初中部副主任馬某,為學生入學提供幫助,收受兩名學生家長給予的2萬元現(xiàn)金及價值1萬元的購物卡。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法院查明,馬某于2006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第四中學初中部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初中部學生招生工作中,為學生韓某入學提供幫助,收受韓某母親給予的好處費2萬元。2012年間,馬某利用擔任北京市第四中學校長助理的職務便利,在特長生招生過程中,為學生陳某入學提供幫助,收受陳某父親給予的商通卡2張,價值1萬元。
2012年9月12日,馬某被檢方抓獲到案,贓款已被追繳。
一審法院認為,馬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馬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退贓,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法院一審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馬某不服判決上訴,她稱自己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市二中院認為,偵查機關(guān)出具的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2012年9月12日,檢察院通過西城區(qū)教工委,以開會名義聯(lián)系馬某到指定地點后將其抓獲,故馬某的到案不具有主動性。且在抓獲馬某前,偵查機關(guān)已經(jīng)掌握馬某收受2萬元現(xiàn)金的犯罪線索。一審判決鑒于馬某認罪態(tài)度好,且積極退贓,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新聞鏈接
四中另一名校長助理今年8月因受賄領(lǐng)刑
記者了解到,此次北京四中校長助理因受賄罪被判刑并非首次,今年8月5日,西城法院對北京四中原校長助理、教學處副主任安某受賄案作出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法院查明,現(xiàn)年45歲的安某于2010年間,在擔任北京市第四中學教學處副主任期間,負責對欲轉(zhuǎn)入該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李某等人進行接待。同年5月間,在該學生轉(zhuǎn)入北京市第四中學后,安某收受了李某給予的燕莎友誼商城購物卡兩張,價值共計4萬元。安某于同年9月至11月間已將上述購物卡予以消費。
今年2月28日,安某被抓獲,后通過他的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西城法院認為,安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安某在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能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備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據(jù)此判處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