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溫州人谷加力、沈俊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在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東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二人所設立的飛五游戲網站為賭博網站。一起受審的還有4名江蘇人王偉、金芳、陳紹新、郭安慶,他們是涉嫌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等問題展開激辯,由此也引發(fā)對網絡虛擬貨幣交易監(jiān)管問題的思考。
游戲網站被警方認定涉嫌賭博
今年40歲的沈俊是浙江五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谷加力是該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游戲網站的技術開發(fā)。
據了解,浙江五舞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飛五游戲網經文化部批準,游戲程序經登記備案和審批,持有《網絡游戲經營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備案》等文件。
2013年6月3日,江蘇省東臺市警方來到五舞科技公司總部,認為該公司的游戲網站涉嫌賭博,將谷加力等經營管理人員刑事拘留,同時查扣了辦公電腦和公章、賬冊等資料。
東臺警方表示,之所以認定五舞科技公司有開設賭場嫌疑,源于東臺一名當地人的報案。此人報案稱,自己曾在飛五網玩游戲輸掉大量錢款,認為該網站是賭博網站,要求警方查處。
2013年5月17日,東臺警方對此案立案偵查。
2013年6月10日,沈俊向東臺市公安局投案。
在查封五舞科技公司后,東臺警方查扣了五舞公司的服務器22臺,陸續(xù)扣押、凍結飛五網站相關賭資及非法所得合計人民幣6779萬余元。
2013年11月22日,東臺警方將谷加力、沈俊等6名被告人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移送東臺市檢察院起訴。東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加力、沈俊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銀商”被控涉嫌共同犯罪
2014年11月21日下午,在東臺市法院第六法庭,“飛五網站”案第三次開庭審理。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除了谷加力和沈俊外,還有4名“銀商”因涉嫌共同犯罪受審。
據東臺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偉、金芳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飛五網站是賭博網站的情況下,仍在該網站內充當“銀商”,向玩家、其他“銀商”收購歡樂豆后,再向玩家或其他“銀商”賣出賺取差價,為網絡賭場的運轉發(fā)揮賭資結算作用。
庭審中,今年38歲的被告人金芳自述,她是單身母親,有兩個孩子要撫養(yǎng),靠在網上買賣游戲幣掙點小錢。
檢察機關指控,金芳“明知”該網站是開設“賭場”,買賣飛五網站的游戲幣“歡樂豆”,共獲利7萬元。
對此,金芳說,她原來并不知道飛五網站是“賭場”,只是后來被警察抓了,被警察“告知”后,“才知道那是賭場”。
與金芳一樣,鹽城教師郭安慶也因買賣歡樂豆賺了6000多元被控開設賭場罪,他在網上兼職買賣游戲幣。
檢察機關認為,飛五網站保留了以前違規(guī)設立的“銀行-用戶充值”模塊,網站實現(xiàn)扣取交易額2%的歡樂豆,還在網站內設置專門房間,配置“鎖桌掛機”功能,將游戲設為一對一模式,供玩家和“銀商”進行交易,使歡樂豆能夠交易變現(xiàn),實現(xiàn)了網站的全部賭博功能。
對此,飛舞公司認為,轉賬功能是飛五網站贏利的需要,2%的手續(xù)費是飛五游戲唯一的收入來源,并非是為了方便“銀商”和玩家進行交易;“掛機鎖桌功能”是所有游戲都有的功能,對于參與游戲買賣、打廣告等私下交易的情況,網站也采取了查封賬號或列入“惡意炒分”處罰等措施!
經檢察機關查明,飛五網站共通過易寶、快錢兩個第三方支付平臺結算玩家充值資金,共進入賭資人民幣3.43億余元。
沈俊的委托代理人、蘇州大學刑法學教授李曉明認為,網站注冊用戶通過充值獲得歡樂豆后進行游戲,所謂的參賭賬戶的充值金額并非都是賭資。不區(qū)分一般注冊用戶和所謂參賭賬戶、不區(qū)分參賭賬戶中的所謂賭資與非賭資,而將全部充值金額認定為賭資是不當的。
辦案程序是否有瑕疵引關注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李曉明還對東臺市公安局偵辦此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此案的犯罪地在浙江杭州;被告人谷加力、沈俊均為溫州人,居住地在杭州;賭博網站服務器所在地是在杭州、寧波、鎮(zhèn)江,網絡接入地是杭州;其他被告人王偉等人的居住地也均不在東臺市!
“根據網絡賭博犯罪案件地域管轄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以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主!崩顣悦髡f。
另據了解,由檢察機認可的司法鑒定意見認為,飛五網站共有注冊用戶13111655個用戶,其中賬戶歡樂豆不為零的用戶156399個,即參賭賬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guī)定,對參賭人員,公安機關應給予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記者了解到,到目前為止,東臺警方沒有查處參賭人員。
在庭審中,東臺市檢察院對此回應說:“即便辦案程序存在瑕疵,也不影響案件性質的認定。”
虛擬貨幣監(jiān)管有待近一步加強
網絡游戲是現(xiàn)代信息社會一種新型活動,但隨著網絡虛擬貨幣在游戲中的使用,也不乏出現(xiàn)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2011年,盛大邊鋒涉嫌賭博事件被曝光后,引起業(yè)界廣泛討論。業(yè)內人士認為,這并不是邊鋒一家存在的問題,而是折射出我國在虛擬貨幣及網絡游戲監(jiān)管存在真空。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說,像騰訊公司發(fā)行的Q幣、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百度公司發(fā)行的百度幣、窩窩團發(fā)行的代金券等都是以企業(yè)自身的信用為基礎所發(fā)行的專門用以在特定企業(yè)內部支付憑證。
“此類虛擬貨幣屬于一種債權憑證,從法理上講是可以轉讓的,但這種債權轉讓需要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范!眲⒌铝挤治稣f,按照《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發(fā)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應當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目的是斬斷賭博鏈條中的最后一環(huán),防止某些游戲用戶利用網絡游戲進行賭博。
現(xiàn)實中,應如何避免網絡游戲落入賭博陷阱?
“雖然賭博的場所不同,但本質并沒有改變,游戲的本質是娛樂,賭博的本質是為了金錢。”劉德良告訴記者,要界定網絡游戲是否涉嫌賭博,就要看游戲運營商有沒有相關功能實現(xiàn)虛擬貨幣到法定貨幣的轉換通道,同時要考察玩家是否參與這樣的金錢兌換、數額是否巨大等情節(jié)。
劉德良認為,服務器的跨區(qū)域分布,玩家具有分散性和參與時間長短難以計算等特點,為網游賭博的認定和監(jiān)管帶來困難。但從通信營運商入手,讓其承擔對接入互聯(lián)網運營的網站的相應義務,加大監(jiān)管力度,多管齊下,有效規(guī)范虛擬貨幣交易及網絡游戲行業(yè)運營。記者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