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青年財迷心竅,假意將車賣給他人,后又偷回車輛準備再次買賣。近日,兩人以涉嫌盜竊罪被石景山檢察院提起公訴。此案看似簡單,但訴訟過程卻是一波三折。究竟該以詐騙罪還是偷竊罪起訴?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產(chǎn)生了不同意見。
設計:
準備賣車再盜回
失業(yè)青年小康買了一臺套牌的伊蘭特出租車用于經(jīng)營黑出租,但是干了不久就被民警查獲,罰了不少錢。拿回車后,小康“洗手”不敢再開黑出租了。
今年8月的一天,小康和好友小李吃飯的時候說起自己這輛閑置的汽車。“買了這車后就沒賺到錢還讓我賠了不少錢,真是吃虧,”小康抱怨道。一旁的小李支起了招:“要不咱們把車賣了再偷回來?這樣賣上兩回就能把之前虧的錢賺回來了!”小李解釋道,這車是套牌車,又沒有手續(xù),就算被偷了買主也不敢報警,即使報了警,只要一口咬定從來沒有賣過車,警察也拿咱們沒轍!
小李的一番話打消了小康的顧慮,拿定主意后兩人買了一個GPS定位裝置裝在車上,還多配了一把車鑰匙,為偷車時使用。
準備妥當后,小李在網(wǎng)站上發(fā)布了賣車信息,小康負責跟買主聯(lián)系。很快,有人來看車并以13500元的價格成交。事后,小康與小李兩人平分了賣車款。
沒過幾天,又有買主上門咨詢買車的事,兩人便決定趕快把之前賣出去的車偷回來。
作案:
偷車再賣被抓獲
8月底的一天晚上,小李開著自己的車載著小康,使用GPS定位軟件在五里坨附近的一個大院里發(fā)現(xiàn)了他們之前賣掉的那輛車。到了現(xiàn)場,小李掏出之前配的那把備用鑰匙一試,車門馬上開了,兩人心中一陣竊喜,沒想到這么順利。得手后,兩人分別駕駛兩輛汽車逃離現(xiàn)場。他們又將賣車信息掛在網(wǎng)上,等待第二位買主上門。
石景山分局的民警從報案車主口中得知車輛是在一家網(wǎng)站上購買的。民警登錄該網(wǎng)站,在輸入關鍵詞后,發(fā)現(xiàn)有一條售車信息,所展示出的車輛圖片與被盜車輛極為相似,售車聯(lián)系方式竟也與被盜車輛原車主一樣。隨后,民警扮成買車人與小康取得了聯(lián)系。
就在9月1日這天,兩人按照約定來到見面地點,然而買主卻是早已守候在此的民警。
小康到案后立即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而小李卻心存僥幸,一再抵賴但最終還是承認了犯罪事實,F(xiàn)在,面對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釋法:
訴由為何是詐騙
此案經(jīng)過雖簡單,但定性卻是一波三折。公安機關最初以盜竊罪立案并偵查,后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石景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將其批捕,公安機關繼續(xù)以涉嫌詐騙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定性的不同將直接導致兩人最終判決的不同,”承辦此案的石景山檢察院檢察官李陽稱,經(jīng)檢察院認真審查分析,最終認定兩人涉嫌盜竊而非詐騙。
通俗地講,詐騙罪就是被害人處分財產(chǎn)必須是基于行為人虛構(gòu)事實的欺騙行為,導致認識錯誤,從而表現(xiàn)為仿佛自愿處分財產(chǎn)。如果被害人處分其財產(chǎn)不是基于這種認識錯誤,而是基于對價格的認可或?qū)俦救说恼鎸嵰庠,則不能認定構(gòu)成詐騙罪的既遂。
“本案中,被害人對嫌疑人在賣車后又偷回的預謀并不知情,其在向小康購車時,對其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進行了必要的審查,而且該車的成交價格與其實際價值基本相符,購買價格合理!崩铌枡z察官稱,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權的轉(zhuǎn)移已交付為準,即使嫌疑人主觀上是假意賣車,但客觀上其賣車的行為并未給被害人造成任何損失。因此嫌疑人賣車的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
此外,成立盜竊罪需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觀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賣車之前早有預謀,后將已賣予被害人的汽車偷回來,從其一系列準備行為和實行行為均可看出其盜竊的主觀故意。所以,小康、小李的行為理應被認定為構(gòu)成盜竊罪,李陽檢察官稱。
據(jù)記者了解,詐騙罪和盜竊罪的量刑都主要根據(jù)涉案金額的大小來確定,一般來講,同樣的犯罪數(shù)額,盜竊罪要判得重一些。
記者 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