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4日)下午,南充市營山縣白塔片區(qū)土地拆遷系列受賄案,在營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原朗池鎮(zhèn)副科級領導干部陳某等4名涉案人員被分別判處刑罰。
營山法院審理查明,原朗池鎮(zhèn)副科級領導干部陳某在擔任南北兩河綜合整治工程建設指揮部白塔項目區(qū)土地拆遷第二工作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114000元,個人所得贓款人民幣65000元;朗池鎮(zhèn)副科級退休干部鄧某在擔任營山縣南北兩河綜合整治工程建設指揮部白塔片項目土地拆遷第一工作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440000元,個人分得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45000元。
據(jù)悉,原營山縣國土局土地統(tǒng)征儲備中心工作人員黃某、原營山縣駱市國土所工作人員胡某,在被抽調至營山縣南北兩河綜合整治工程項目指揮部白塔片區(qū)土地拆遷工作組期間,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錢財167500元和255000元,其中黃某個人分得112500元,胡某個人分得95000元。
營山法院審理認為,上述四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營山縣朗池鎮(zhèn)白塔片區(qū)土地整治項目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jù)四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退繳贓款等情況,分別判處陳某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鄧某有期徒刑12年;黃某有期徒刑6年;胡某有期徒刑7年。 (張江樞 記者 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