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3月29日)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huán)經濟試驗區(qū)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受賄案,對被告人文國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文國棟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國棟先后利用擔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長、中共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書記、中共海西州委書記及青海省柴達木循環(huán)經濟試驗區(qū)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91萬余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文國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在未被宣布采取強制措施時向監(jiān)察機關投案,如實交代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其受賄37萬余元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