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漏審房產(chǎn)證和其他資產(chǎn)證明,以及偽造拆遷文件領(lǐng)取拆遷款,密云鎮(zhèn)一負責人于某致拆遷款損失700余萬元。記者昨日獲悉,今年51歲的于某因犯玩忽職守罪和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
據(jù)了解,于某自2010年起接受密云鎮(zhèn)政府安排,負責101國道繞城線小唐莊火車站職工住房拆遷等工作。
據(jù)指控,2010年8月至11月,因于某沒按相關(guān)規(guī)定審查房產(chǎn)證并評估資產(chǎn),甚至沒按程序發(fā)放拆遷款,致使宋某偽造住房證明,騙走拆遷款731萬余元。
宋某供述稱,其曾在小唐莊火車站公房后面建有自建房,小唐莊火車站拆遷時,宋某找到于某,要求對其自建房予以補償,于某表示:“自建房不能單獨拆,要搭著前面的公房一塊拆”。
宋某便偽造了13份證明材料,內(nèi)容為車站將公房分配給宋某等13名“車站職工”,并同意“車站職工”自建房。實際上,這13人就是宋某及其親友。小唐莊火車站從未向其分配過住房,也沒允許其自建房。
宋某將13張身份證及13份證明材料交給于某,于某沒仔細審查便認定有效。宋某帶領(lǐng)多戶“戶主”簽字,還為沒到場的“戶主”代簽,并將打入各“戶主”名下的拆遷款731萬余元取出揮霍。
另一指控稱,在2012年7月至12月間,于某在任101國道繞城線李各莊村拆遷中,偽造虛假拆遷戶領(lǐng)款收條,騙取拆遷款92萬元。
公訴人指于某玩忽職守致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其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款,應以貪污罪追責。
于某對其犯玩忽職守罪供認不諱。但針對犯貪污罪的指控,于某辯稱其是以私人身份去李各莊村進行拆遷工作,92萬元是自己應得的報酬,且其中大部分已用于拆遷。
鐵路法院審理查明,由于于某沒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宋某騙取拆遷款731萬余元,除案中宋某親屬代其退賠20萬元外,其余被宋某揮霍,至今沒能追回。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間,于某以101國道工程拆遷員身份,與徐某等拒絕拆遷的村民,以及辛某等拆遷后又要追加補償?shù)拇迕裾勁,后陸續(xù)達成一致。其間,于某偽造了4張收據(jù),騙取了92萬元拆遷款。經(jīng)查明,于某將其中10萬元支付給了拆遷戶徐某。
該案審理期間,于某親屬代為退賠82萬元。
鐵路法院最終以玩忽職守罪及貪污罪兩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半。(記者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