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11月23日,中紀委官網刊文介紹了“房腐”的常見途徑,文章援引為人所熟知的“房叔”案、劉志軍案、谷俊山案等指出,房地產領域腐敗上至省部級高官,下至村支書,蒼蠅、老虎并存。文中還強調:干部提拔要加大“查房”力度;擬升遷干部若有存疑涉房腐敗問題,則紀檢、組織部門應分外留心。
“房腐”一直是民間深惡痛絕的腐敗行為,因為目前的房價高企,所以“房腐”往往案值驚人。比如前不久曝光的秦皇島市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除了家有億元現金之外,居然還有68套房產,引爆了公憤。
這次中紀委提出加大“查房”力度,制止“房腐”,還得從兩個制度維度上做出努力。一是對于領導干部個人情況申報的核實,在有條件的地區(qū)應該試點公示;二是加快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方便組織部門、紀檢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及時“查房”,以房控腐。
首先,是要完善官員財產申報機制,要有申報,更要有核實和查處。從1995年開始,中央先后頒布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等多個文件,官員的申報范圍也從“收入”,擴展到不動產、股票等。但是,反腐效果卻并不明顯。其原因何在呢?就在于之前的官員個人事項申報制度,只有申報,缺乏有效的抽查、公示;只有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在提拔干部、辦案時,可通過相應的權限查閱申報。換言之,這種專案、審批的查閱方式,使得絕大多數的申報材料躺進了文件柜,沒有形成對申報官員的心理震懾。所以,去年1月中紀委全會要求對領導干部申報的重大事項進行抽查,而“查房”自然是其中應有之義。
有申報,有核實,更要逐步實現公示,才能充分發(fā)揮官員個人事項申報制度的反腐作用,把“房叔”“房嬸”曬在陽光底下,掌握在紀檢、司法部門的手掌心里。
其次,“查房反腐”的另一個瓶頸,還在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不統(tǒng)一、不完善。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林地承包、城市房產等不動產信息,是由不同部門登記的,而且還沒有實現全國范圍內房地產信息的互聯互通,這就給紀檢部門的“查房”增加了難度。直至今年8月15日,千呼萬喚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才正式公布。“征求意見稿”明確“以人查房”:“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查詢。這為紀檢、組織部門“以人查房”提供了制度支撐。
甚至有可能的話,還應將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的查詢端口,直接設在紀檢、組織部門,通過立法授權相關部門實時“查房”,以形成對于貪腐官員的強力威懾。
(作者系知名評論員)